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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出台“一带一路”建设16条措施

更新: 2015-06-04 09:40

近日,海关总署制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实施方案,以“推进互联互通实现关通天下”为目标,重点从“畅顺大通道、提升大经贸、深化大合作”3个方面推出16条措施,着力畅顺大通道、提升大经贸、深化大合作,加强跨部门合作、跨地区合作和国际海关合作,推动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网络化的互联互通,全力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畅顺大通道

以促进互联互通为目标,主要包括统筹口岸发展布局,创新口岸管理模式,推进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促进海上运输通道建设,推动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和推进“一带一路”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等6项措施。

在支持口岸建设方面,在编制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和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时优先考虑“一带一路”沿线地区项目。通过口岸立法改革,支持在内陆地区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沿线主要站点和重要内河港口合理设立直接办理货物进出境手续的查验场所,扩大内陆地区口岸对外开放。

在促进海陆通道建设方面,海关将“海陆并举,双向推进”,完善内陆和沿海沿边海关的协作机制,加强管理部门合作和区域执法合作,畅通陆海交通主干线,推动打造陆海统筹、东西互济的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支持重要海上战略支点城市开展中转集拼业务,完善过境货物海关监管模式,拓展利用境外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等。

在加快推动口岸“三互”方面,主要措施包括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整合监管设施资源,创新粤港、粤澳口岸开放和通关管理模式等。

提升大经贸

以促进与沿线国家经贸产业合作为目标,主要包括支持各地扩大对外开放、支持企业“走出去”、支持新型贸易业态发展、推动与沿线国家共建自由贸易区、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政策优势等5项措施。

在支持各地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方面,海关将重点支持新疆、福建“一带一路”两大核心区建设,抓好海关总署支持新疆开放型经济发展25条措施的落实,加快研究制定海关总署支持福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的政策措施。

在支持企业走出去方面,海关将完善出境加工、进境维修等相关管理措施,研究实施适应“走出去”企业物资回运的完税价格审核办法,推动我国优势产业走出去、优势产能转出去、技术标准带出去。

在支持新型贸易业态发展方面,海关将支持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沿线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支持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检测维修等新型贸易业态发展,培育贸易新增长点,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在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政策优势方面,海关将对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给予政策倾斜。支持中越、中老、中蒙等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在有条件的跨境经济合作区探索实行“一线放宽,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

深化大合作

以提升与沿线国家贸易便利化水平为目标,大力推进与沿线国家海关等口岸执法机构的国际合作,促进“一带一路”区域内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的安全畅通流动。主要包括丰富国际合作的内容与机制、突出重点推进海关双边国际合作、深化海关区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多边合作不断扩大海关影响力、打造一批促进互联互通合作项目典范5项举措。

在加强国际海关高层互动方面,海关将通过一系列高层互动活动,形成沿线国家海关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强大推动力和凝聚力。

在合作机制创新方面,依托上海海关学院成立“一带一路”国际海关能力建设培训基地,建立“一带一路”海关教育培训合作专项资金,搭建更加广泛的教育培训合作平台,加强与沿线国家海关人员培训合作。

在多双边及区域合作方面,将推进与沿线国家和地区海关在联合监管、AEO互认、安全智能贸易航线、风险管理、数据交换、执法、能力建设等多领域的双边务实合作,提高边境口岸通行效率、维护边境安全。

在合作经验复制推广方面,海关将积极总结“渝新欧”“郑欧”“长安号”等西向国际货运班列的国际海关合作经验,继续加强与境内外铁路、邮政、口岸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中欧通道铁路运输、口岸通关协调机制,促进国际通关、换装、多式联运有机衔接,打造“中欧班列”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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